来源:央视网
2022-08-03
7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决定》共二十八条,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决定》)的体例结构,结合上海特色,对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作了明确和规范。
《决定》明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目的是: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确保党的经济工作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按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决定》,明确上海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依法进行,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
参照《全国人大决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结合实际,明确了上海计划和规划审查的重点、计划初步审查的时间、规划调整的条件,对市政府提供审查所需材料等义务也进行了明确。
参照《全国人大决定》,明确了其他经济工作监督事项,比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市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上海市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可以向市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市人大或者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工程项目和特别重大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听取市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市人大财经委可以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济工作监督的联络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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