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评论 正文

马上评|综合施策精准发力,让生育更有动力

  来源:澎湃新闻

2022-08-16

8月16日,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去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全国多地纷纷在住房、税收、金融等方面出台措施,鼓励、支持适龄夫妇积极生育。从发放育儿补贴金,到实施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从明确育儿假,到补贴社会保险费用……这些措施在激励适龄夫妇“生”的同时,也减轻了“养”的压力。
但正如相关部门所说,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同时也反映出希望进一步加大生育支持力度。《指导意见》的发布,既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也是对舆论关切的回应。它在《决定》完成总体布局、各地跟进落实各有创新的基础上,呈现了一张全面而精细的而提供了路线图。
《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就是通盘考虑、综合施策、精准发力,针对婚嫁、生育、养育、教育这些贯穿生育的全程和重点环节,提出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支持措施。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到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从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到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再到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每一项制度体系都翔实而接地气,都体现了为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制度化的努力。
以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为例,《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等。这都极具现实指向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对妇女就业的关爱。
在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上,《指导意见》给出的措施同样精细而直抵人心。比如,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以不经轮候而直接选择公租房。再比如,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此外,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别小看税收支持的效能。今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仅一天,就有超过100万纳税人完成了填报。可见,公众对税收支持是有渴求的,税收支持能真正打动公众。为此,有关部门可继续发力,与公众的刚需形成良性互动,以期求得更大效果。
《指导意见》还强调,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与之相对应的,是要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这一制度设计虑深思远,既能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也能让员工实际受益,从而形成合力,助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毋庸讳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低生育已是人类面临的普遍困境。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尤甚,我国的问题也较为严峻。《指导意见》的发布,因应时势,精心擘画,值得期待。但也要看到,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托底”措施的精准有力,也需要社会环境和社会观念的进一步“优化”。
从这个层面看,释放生育潜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能急功近利,不能把生育功利化,不能把人工具化。换言之,应回归到尊重公民的生育权,保障公民的发展权,推动公民的全面发展上来。
以此衡量《指导意见》,便能发现其内在逻辑,即每一项制度构建都是通过持续优化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来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有个细节是,《指导意见》提出,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这种人性化的制度建设,显然体现了以人为本,彰显了社会进步。这种制度立足点,对优化生育尤显重要。
“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围绕着如何提供更好的服务,全力尊重人的权利,呵护人的权益,以此制定出更人性化的措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就有理由期待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取得更大效果,人的潜力和创造力也将更丰沛地释放出来。

分享到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