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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外来入侵物种如何规制

  来源:澎湃新闻

2022-09-04

对鳄雀鳝的全民关注仍在持续。针对一些电商商户关于其“买卖合法,放生违法”的说法,多位业界专家认为,鳄雀鳝属于水生外来入侵物种,在网络平台售卖属于非法行为,还可将购买行为扩大解释为引进行为,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如引进许可证明),需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建议,应尽快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引进、销售、购买、放生等环节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着力提升全社会的生物安全意识,相关部门更加严格执法。

“买卖合法”说引关注,专家:刑法规定了罪名

多家电商平台近期出现售卖鳄雀鳝的现象,销售者还宣称鳄雀鳝“买卖合法,放生违法”,引发舆论关注。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教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鳄雀鳝属于水生外来入侵物种,可能对人身安全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而且法律明确规定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引进,禁止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

“在网络平台买卖鳄雀鳝是非法的(可以将购买行为扩大解释为引进行为),应当下架。”杨朝霞建议,为了更有效防控外来入侵物种,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对禁止销售、购买外来入侵物种作出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法律规制上,《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对外来物种入侵规定了诸多约束性的条款,《刑法》中也有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

杨朝霞举例说,比如《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构成违法的,除了要限期捕回、找回该外来物种外,还要被处1-5万元的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规定了野生动物物种境外引进的审批制度,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提供广告和交易服务,而且对放生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还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此外,《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也规定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针对鳄雀鳝“买卖合法”一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法研究所所长周训芳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未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将鳄雀鳝等外来物种在网络平台上交易是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前述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杨朝霞还表示,关于“买卖合法,放生违法”的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换言之,买卖鳄雀鳝违反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至少不能说是合法的。

厘清“外来入侵物种”概念

外来物种入侵对我国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219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不过,有关“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的概念还需厘清。澎湃新闻注意到,《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外来物种,需要经过批准;外来物种依法引进之后,也不能放生到野外环境。”周训芳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完全可以适用于外来物种的养殖、放生管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引进的外来物种,养殖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周训芳表示,哪些外来物种属于入侵物种,需要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确定。

“并非所有的外来物种都是外来入侵物种。”根据杨朝霞的研究,外来入侵物种,主要是通过有意引进、无意引进、动物放生和自然入侵等四种方式实现的。“鳄雀鳝最早是作为观赏鱼类有意引进我国的,很多人喜欢饲养。但由于进食量巨大,有人就会弃养;当然施善放生的情况可能也有。”

加强监管,更加严格执法

杨朝霞表示,迄今为止,我国已建立起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和政策体系,制定了名录管理、引进审批、入境检疫审查、环境风险评估、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等相应法规措施。

为切实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农业农村部联合相关部委先后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关于做好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与预警监测。杨朝霞指出,《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中提到,要“强化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水葫芦、福寿螺、鳄雀鳝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也提出,要对10种主要外来水生生物进行全国性普查,其中就包含鳄雀鳝,“可见,我国已经将鳄雀鳝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并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我国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对外来物种管理均有规定。”周训芳进一步介绍,在部门规章中,还有一些更为详细的管理措施。例如,原国家林业局发布过《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

周训芳提到,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还确立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明确了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建立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成立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并从源头预防、监测与预警、治理与修复等方面规定了详细的应对措施。

“目前为止,法律措施已经基本够用。”周训芳认为关键是两点:一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社会的生物安全意识;二是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更加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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